经当事人授权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除上述规定人员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劳动者所在社区、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证明,并提交不收取费用的承诺书。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能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有:(1)劳动者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照企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2)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企业;(3)劳动者被纳入企业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等一般由企业提供;(6)劳动者向企业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可以证明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企业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6)其他相关材料。
劳动者退休后被企业再次聘用后,发生的争议应作为雇佣纠纷案件,适用于民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在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在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诉讼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决处理。
市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经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市仲裁委批准,可以延期15日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造成劳动者按政策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市仲裁院应予受理。
根据规定50人以上企业应当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的调解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仲裁委的指导,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2)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5)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上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发生争议后,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域、行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可相应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1)被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企业的,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3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2)优先推荐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国家、省、市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并在相关材料中予以专门列出;
(3)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等相关事务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如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有人才引进和用工需求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企业,给予优先安排。
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镇(办事处)人社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初评意见,报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最终评定。
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参评企业先行申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从诚信企业中产生。每次评定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授予“靖江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靖江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称号。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主要应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从业人员达25人以上;近两年未发生查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或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败诉案件;
(2)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100%;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
(4)依法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考勤资料保存完备;加班加点依法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执行休息和休假制度;
(5)依法足额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参保率10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依法公示或告知职工;
(7)遵守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具体休假时间规定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015年,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晓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企业使用童工的,由市人社局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2)企业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3)企业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4)企业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5)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企业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6)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7)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企业成立后30日内不向市社保中心征缴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企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市社保中心征缴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哪一种情形,企业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恶意欠薪罪,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欠薪数额在江苏地区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向被录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风险金。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能要求劳动者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企业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企业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元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能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能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企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实习生是指到企业进行实习工作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学生顶岗实习有以下规定:
(1)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3)企业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的。
��任的。
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企业实施裁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8)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9)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0)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1)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12)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13)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5)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6)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处备案,帮助辞退的职工申领失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企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企业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的;(4)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失业管理处备案,帮助辞退的职工申领失业金。
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
企业在生育职工休完产假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填报《生育保险津贴及营养补助申请/审核支付表》至人社局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补偿给企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的生育津贴在企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人工流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是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
工伤职工需转往市外指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由本市定点康复机构出具市外转诊建议书,由工伤保险处审核同意方可转往市外指定康复机构,享受工伤职工转外就医工伤保险待遇。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参保对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未按规定参保的,康复费用由企业结付。报销。
市内:靖江市医保职工康复医院;市外:南京市第一医院康复中心。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一般为1-2个月,康复效果明显、确因伤情需要延长的,经工伤保险处同意可延长1个月。对少数需要长期医疗康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进行长期医疗康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企业负责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向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时,自评认为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
(2)工伤保险科确认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后,会同工伤保险处对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康复治疗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3)定点康复机构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对象的初评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确认,向工伤保险处提交《工伤康复申请对象评估报告单》,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同时拟定工伤康复方案,并报工伤保险处核准。
(4)康复对象确认后,工伤保险处应当将《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送达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康复对象可持《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企业填写申请体检人员花名册报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处会同工伤保险科依据计划名额及相关规定确定参加体检的企业及体检人员名单,并通知体检中心及企业,体检中心根据确定的单位及人员名单安排体检时间,组织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送至企业。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按此基数计算的待遇与职工本人工资计算的待遇差额由企业补足。
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工伤申报工作,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报告备案,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y>ml>票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擅自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
��伤保险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用。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企业:
1)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持市住建局核准的《工伤保险缴费核准通知书》至市人社局征缴处(二楼6号-10号窗口)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持征缴处核准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单至一楼地税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地税窗口出具缴费票据。
3)持缴费票据至二楼基金结算处(20号窗口)登记。
4)持缴费票据至征缴处(二楼6号-10号窗口)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5)持缴费票据、参保证明等材料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单位:
1.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建筑施工企业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定的《建设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流程单》至政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人社窗口录入单位信息并核定缴费金额。
3.地税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领取缴费票据。
4.持缴费票据至人社窗口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5、持缴费票据、参保证明等材料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障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一次性代缴,并与施工企业结算。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工程设备费)的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的其余部分由施工企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另行缴纳。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均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项目可以参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的,未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参照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ml>票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擅自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
企业应当在转出地填写《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随同转移的工伤职工名单,并经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报转入地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因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在不同参保地之间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应当提供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凭证。
��劳动关系。
企业应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证明变更理由的有效证据和随同变更的工伤职工名单,其中有效证据包括企业承继协议、工商注册变更证明、工伤职工工作调动凭证等。
�职工可以书面提出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单位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2)企业变更参保地、名称及其他事项;(3)经工伤职工认可确认的工作单位调动。
�职工可以书面提出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负责人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票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擅自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
(1)江苏省人民医院;(2)江苏省中医院;(3)南京鼓楼医院;(4)南京军区总医院;(5)南京脑科医院;(6)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7)上海长海医院;(8)上海长征医院;(9)上海龙华医院;(10)上海市五官科医院;(11)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12)上海瑞金医院;(13)上海胸科医院;(14)上海东方肝胆医院;(15)解放军总医院(三○一医院);(16)无锡市骨科医院;(17)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18)南京市第一医院。
解除劳动关系或企业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企业与工伤职工均不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企业不可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但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可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企业与工伤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未满,企业不得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以书面提出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
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分配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直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的为13个月、八级的为11个月、九级的为9个月、十级的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下同),六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差额。
(1)享受企业继续为工伤职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2)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按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级的为27个月、二级的为25个月、三级的为23个月、四级的为21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享受伤残津贴,月标准为:按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级的为90%、二级的为85%、三级的为80%、四级的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停发伤残津贴;如领取的养老待遇低于退休前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企业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确认确需配置或需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发放至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应到辅助器具定点机构配置或更换,费用由企业或个人先行支付。企业或个人携带《鉴定结论通知书》、《配置审批表》,辅助器具质保证书及购置发票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按规定报销。擅自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银行个人账号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填写《靖江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审核确认后,其伤残津贴、护理费(经鉴定有护理等级的)通过中国银行按月打卡发放。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工伤认定通知书、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银行个人账号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填写《靖江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审核确认后,其抚恤金通过中国银行按月打卡发放。
��补助金。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工伤认定通知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赔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填写《靖江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审核,由工亡职工直系亲属持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填写《靖江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审核,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与工伤职工关系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转本市以外医院治疗的工伤职工,由企业相关人员或患者或其家属至本市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医院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由本市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加盖医院医保办印章后,即可转至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危、急、重病人可先转诊,事后应及时补办外出转诊手续。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费用不能报销。
伙食费补助标准为:住院期间每天20元。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泰州市内单程30元、省内单程60元、省外单程90元,转泰州市外就医按每次40元作为大城市内交通补助。
食宿费补助标准为:转外就医因等待就诊或等待诊查结果,时间不超过3天,每天不超过150元(凭食宿票据列支)。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或本人垫付,待其被认定为工伤后,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工伤认定书、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医院盖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填写《靖江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然后报销费用。如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还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它费用,均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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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办理程序:企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职工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病历、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上次鉴定结论。工伤保险科受理审核后,上报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等候鉴定处理。
工伤职工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企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企业不认为是工伤又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人社所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所对企业申报的工伤案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简易工伤案件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经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由人社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1)符合简易工伤案件范围的非死亡事故伤害;
(2)职工所受伤害与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诊断结论为离断伤、骨折、软组织损伤、火焰或化学品烧伤(烫伤)、内脏损伤、眼损伤、脑挫裂伤、职业病等8种情形的;
(3)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由受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且提交的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完整的。
简易工伤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5)其他相关材料。
见下表。
靖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指定医院名单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专科特色
地址
电话
1
江苏省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025-83718836
2
江苏省中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京市汉中路155号
025-86617141
3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综合性医院
肾病
南京市中山东路305号
025-80860211
4
鼓楼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京市中山路321号
025-83304616
5
中大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京市丁家桥87号
025-83272000
6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综合性医院
消化内镜
南京市下关区姜家园121号
025-58509900
7
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综合性医院
肿瘤、肝病
杨公井34标34号
025-86648090
8
南京市第一医院
综合性医院
心脏内科
南京秦淮区长乐路68号
025-52271000
9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综合性医院
老年、康复
南京市江苏路65号
025-83712838
10
江苏省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南京市百子亭42号
025-83283312
11
南京市胸科医院
专科医院
肺结核
南京市广州路215号
025-83728558
12
南京脑科医院(限精神病)
专科医院
南京市广州路264号
025-82296409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专科特色
地址
电话
13
南京市第二医院(限传染病)
专科医院
南京鼓楼区钟阜路1-1
025-83439755
14
江苏省口腔医院(限口腔科病)
专科医院
南京市汉中路136号
025-85031818
15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专科医院
南京市太平门外蒋王庙街12号
025-85424264
16
南京市儿童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京市广州路72号
025-83117500
17
上海华山医院
综合性医院
神经科、皮肤科
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
021-52889999
18
上海中山医院
综合性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021-64041990
19
上海瑞金医院
综合性医院
血液科、内分泌科
上海瑞金二路197号
021-64175590
20
上海仁济医院
综合性医院
风湿科、消化科
上海市东方路1630号
021-58752345
21
上海新华医院
综合性医院
儿科
上海市控江路1665号
021-65790000
22
上海长征医院
综合性医院
骨科、脊柱外科
上海市凤阳路415号
021-81886999
23
上海长海医院
综合性医院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168号
021-81871114
24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眼科、肾移植
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00号
021-63240090
25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糖尿病、四肢显微外科
上海市宜山路600号
021-64369181
26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整形科、口腔科、骨科
上海市制造局路639号
021-23271699
27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综合性医院
整形科
上海市华山路1328号
021-62115566
28
解放军第455医院
综合性医院
胆道外科
上海市淮海西路338号
021-81815455
29
上海武警总医院
综合性医院
烧伤科、整形科
上海闵行区虹许路831号
021-62611599
30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限肝胆外科)
专科医院
肝胆外科
上海市长海路225号
021-65564166
31
上海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上海市东安路270号
021-64175590
32
上海胸科医院
专科医院
心胸外科
上海市淮海西路241号
021-62821990
33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专科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83号
021-64377134
34
上海红房子医院
专科医院
妇科、产科
上海市方斜路419号
021-33189900
35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专科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10号
021-64749014
36
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限呼吸科病)
专科医院
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507号
021-65111298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专科特色
地址
电话
37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限传染病)
专科医院
肝病
上海市金山区漕廊公路2901号
021-37990333
38
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限口腔科病)
专科医院
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399号
021-56032686
39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专科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600号
021-34289888
40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综合性医院
东方路1678号
021-38626161
41
上海市儿童医院
专科医院
北京西路1400弄24号
021-62474880
42
北京协和医院
综合性医院
风湿免疫科、乳腺外科
东城区帅府园1号
010-65296114
43
北京301医院
综合性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
010-66887329
44
中日友好医院
综合性医院
中医肿瘤、中医风湿病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2号
010-84205566
45
北京积水潭医院
综合性医院
骨科、烧伤科
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010-58516688
46
北京阜外医院
专科医院
心血管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
010-88398866
47
北京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北京海淀区阜成路52号(定慧寺)
010-88121122
48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综合性医院
血液病、骨科
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88号
0512-65223637
49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综合性医院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
苏州市三香路1055号
0512-68282030
50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苏州市白塔西路附近
0512-67273853
51
苏州市儿童医院
综合性医院
苏州市景德路303号
0512-65223820
52
苏州市立医院
综合性医院
苏州市道前街26号
0512-69009090
53
苏州广济医院(限精神病)
专科医院
苏州市广济路285号
0512-65331367
54
无锡市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无锡市清扬路299号
0510-82700775
55
无锡第二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眼科
无锡中山路68号
0510-82727501
56
无锡第三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烧伤科、中西医结合
无锡市兴源北路585号
0510-82607391
57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肿瘤科
无锡市惠河路200号
0510-88682999
58
无锡市第101医院
综合性医院
创伤外科
无锡市兴源北路、凤翔路交界
0510-85142114
59
无锡市手外科医院(无锡九院)
综合性医院
手外科
无锡市梁溪路999号
0510-85867999
60
江苏省江原医院(限甲状腺病)
综合性医院
甲状腺病
无锡市钱荣路18号
0510-85514977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专科特色
地址
电话
61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185号
0519-86180000
62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常州市天宁区兴隆巷29号
0519-88132769
63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综合性医院
南通市西寺路20号
0513-85052222
64
南通市中医院(限蛇伤)
综合性医院
南通市建设路41号
0513-85126057
65
南通市肿瘤医院
专科医院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30号
0513-86712105
66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扬州市南通西路98号
0514-87937406
67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扬州市邗江中路368号
0514-82981199
68
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限精神病)
专科医院
扬州市五台山路2号
0514-87207254
69
江苏大学附属江滨医院
综合性医院
镇江市解放路438号
0511-85026079
70
泰州市人民医院
综合性医院
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路210号
0523-86361510
71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公立三甲
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399号
021-64931923
72
上海远大心胸医院
专科医院
心胸疾病
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18号
021-64829999
73
上海德济医院(脑外科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
脑病专科
普陀区桃浦古浪路378号
021-66300999
74
南京爱尔眼科医院
专科医院
眼科
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00号
400-855-3656
75
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专科医院
眼科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38号
025--86677777
76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综合性医院
中西医结合
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十字街100号
025-85638721
77
北京儿童医院
专科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礼土路56号
010-59616161
78
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
专科医院
北京朝阳区雅室路2号
010-85695555
79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综合性医院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010-83572211
备注:1所有市外转诊指定医院只限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2.转院手续仅限一地一院,一次有效。
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同时暂停该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和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办理,欠缴期间暂停该单位所有参保人员享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欠缴期内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企业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应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的部分,定期将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向职工公布。对因拖欠职工保险费,已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无法计算连续保龄而影响职工退休后待遇的,欠缴期内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企业负责。企业应做好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工作方面的宣传和管理。
需要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参保费用。享受的待遇有以下几点:
(1)个人医保卡划入金额。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据参保人员年龄按一定比例再划入个人医保卡:①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0.8%记入;②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4%记入;③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记入;④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2.5%记入。
(2)普通门诊费用补助。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为:参保职工在全年个人帐户用完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付累计超过上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至3000元以内的费用,可以凭病历、有关检查化验单、处方和有效收费发票,到市医保中心职工医保处审核批准后,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60%。
(3)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助。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再支付自负比例部分中个人负担的50%。
(4)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对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后至封顶线以内的个人分段自付部分,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80%。
(1)本市参保职工长期住外地的分为两种情况:
①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②因公长时间在外地工作或学习,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
这两类参保职工可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实行异地定点医疗。由本人在居住地选择2—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携带异地户口薄或暂(居)住证,到市医保中心职工医保处填写《靖江市参保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异地就医人员按以下办法报销费用。
(1)在泰州市范围内申请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医院刷卡就医。
(2)省内已办理省网结算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可在指定异地就医省联网的医院实时结算。
(3)省外异地就医人员及省内自愿回本市报销医疗费用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由本人持《靖江市参保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和就诊医院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病人还须出示出院小结、明细结帐清单(均需加盖医院印章)、《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中心职工医保处核报医疗费用。
�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途的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13)对少数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并可通过市外专局向省、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授予省级或国家级“友谊奖”。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身份证明,是办理在华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持证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外国专家证》分为两类,即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企业在“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系统”(https://fewpa.safea.gov.cn/login.php)上提交申请,经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纸质材料。
对于来我市企业中担任副总以上职务、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可直接办理“外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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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人才6万元。
��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复印。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或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从2009年起,通过支持地方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办法,促进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加快培养一批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成果的通知》(靖人社[2010]65号),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标准为: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对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补贴500元、1000元和1500元。现补贴标准提高为:高级工800元、技师2400元、高级技师3200元。
为鼓励企业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更好地推进全省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从2012年起,省人社厅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先进单位评选,每年在全省评选一等奖20个、二等奖30个、三等奖40个,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
靖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靖发[2015]16号)明确高技能人才比例首次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在岗职工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为:在企业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开班时,填写《靖江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培训方案(含教学大纲);②参培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险证明(含电子文档);③教材(备案);④企业培训领导小组、专家评审组及激励政策等相关文件;⑤企业培训委托书。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核定后即可开班。
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同时,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才。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搭建企业内部的创新创业交流平台。可利用企业现有的实验室、会议室、职工活动中心等公共、开放的场所,结合产学研等多方面的资源,每周确定一个主题提前公告职工,有创业创新想法的、有兴趣的都可参加,让众创空间成为企业内部的梦想实验室,聚集各方面的资源、人才。激发职工边工作边思考的能力,鼓励职工将创新思维转化为动手能力,最终推动企业内部的技术革新、工艺流程再造。Fp%3Etml>��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需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领取资料。申请人到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领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接受咨询,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二是申办受理。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并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上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工作人员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三是现场评估。经受理的申请人,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受理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是批准办结。对符合条件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机构,发出许可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凭副本到市工商等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后续工作,并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监督电话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span>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负责人为女性的,企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以上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对象可至人社局就管中心一楼8号窗口填写《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负责人属青年的,企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以上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符合条件的对象可至人社局就管中心一楼8号窗口填写《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对企业创办人员属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类型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全额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对返乡创业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二分之一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对象可至人社局就管中心一楼8号窗口填写《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在外参保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新创办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如下:
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申领条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申报纳税。
拨付标准:一次性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拨付标准: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
拨付标准: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能持续发展、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成功创业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对吸纳4045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企业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00%的补贴。
申领手续:申请人到人社局就管中心一楼8号窗口填写《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最多能贷30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3-10万元,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第一次贷款贴息100%,第二次贷款贴息50%。贷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后,可凭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证明、利息清单至财政局社保科办理贴息。
124.企业引进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评审,确认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一流水平,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给予创新创业项目30-100万元资助。其中,对海外创业人才再增加20万元资助。
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企业负责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后,均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持《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人社局就管中心一楼8号窗口领取《创业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至村(社区)人社专干盖章后,交至窗口办理。
0%82%3C%2Fp%3E%3Cp%3E%3Cbr%2F%3E%3C%2Fp%3E�印件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三类企业:
(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2)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1)符合企业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需由聘用企业准备以下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一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由聘用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二是聘用企业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是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是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章程复印件;六是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2)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盖章;
(3)聘用企业将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初审、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
(4)聘用企业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5)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方可在企业进行合法就业。
(1)聘用外国人就业的企业,在需要进行就业延期的外国人《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需准备以下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外国人就业延期手续。一是《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延期年检申请表》(由聘用企业填写一式3份);二是《外国人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三是《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四是外国人护照(复印件);五是聘用企业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六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盖章;
(3)聘用企业将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初审、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
(4)企业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发。
(5)就业证延期页已用完的,应带境外人员免冠半身照片一张,新办《外国人就业证》。
(1)符合来华就业条件的外国人,在办理了《就业许可证》后,由聘用企业准备以下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外国人就业证》。一是《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3份);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三是聘用企业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四是有效护照、职业签证(“Z”签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是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七是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
(2)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盖章;
(3)企业将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初审、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
(4)企业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发《外国人就业证》。
(1)符合来华就业条件的外国人,由聘用外国人的企业准备以下材料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一是《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由企业填写一式3份);二是外国人的履历证明(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企业盖章);三是聘用意向书(由企业出具,如聘书、委任书、任命书、决定等);四是聘用外国人的报告(由企业出具,说明原因和理由);五是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由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以上证明均需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六是外国人护照(复印件);七是合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方的派遣函(须加盖投资方公司公章);八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外使领馆或外国警察局出具的原件及正规翻译社翻译件);九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合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全部资料,以后只需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盖章;
(3)聘用外国人的企业将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初审、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
(4)企业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的申办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外国人在企业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符合来华就业条件的外国人,入境前由聘用外国人的企业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就业促进科进行初审、盖章。企业再上报泰州市人社局,由泰州市人社局审核、盖章;再由省人社厅审批、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2)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签证通知函申请表》至市外事办办理《职业签证邀请函》;
(3)由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邀请函》、护照至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4)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后,企业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就业促进科进行初审、盖章;企业再上报泰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发《外国人就业证》。
(5)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三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护照等有关材料至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
(6)持有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企业合法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就业服务“985”计划指我市与9家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8所生源丰富、联系紧密的高校及职业技术学院,5家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劳务合作基地建立长期合作,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针对性、专业性就业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1)有需求的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帮助介绍人力资源。
(2)根据企业需求,人社部门组织赴合作高校及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园招聘、校园宣讲等活动,帮助企业招纳人才;帮助有需求的企业与高校及职业技术学院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等,促进优秀人才向我市企业集聚。
(3)根据企业需求,人社部门组织赴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劳务合作基地招纳人力资源;组织劳务合作基地外出务工人员至我市有需求的单位就业。
企业与我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稳定、长期就业合作关系,经人社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能认定一次。
具体办理为:每年9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靖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认定申请表》,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证明、就业合作协议、吸纳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复印件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才服务处申请。
对参加上级和我市组团赴外开展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食宿、场租等相关费用全额资助。
具体办理为:企业参加招聘后凭相关费用发票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享受贴息贷款。当年吸纳持我市《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具体办理为:每年11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持当年招用的失业人员名册、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资产负债表、税务登记证、工资发放表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经我市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l月1日至l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
具体办理为:每年11月份,符合条件的企业持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企业提供属于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社保补贴按企业为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办理为:每年11月份,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企业,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场服务处申请开设专场招聘洽谈会。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按企业为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对象共有6类: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简称4045人员)以上的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5)毕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6)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具体办理为:每年11月份,企业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
(1)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聘简章(泰州市外企业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并备案;市场服务处备案后发给企业《靖江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须知》,并告知现场招聘时间及摊位号;企业按要求参加招聘洽谈会。
(2)企业登录靖江人才网(http://www.jjrc.net/)注册后进行网上招聘。
(3)招聘工种、人员较多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至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市场服务处申请开设专场招聘洽谈会。